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尘作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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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尘作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5 访问次数: 字号:[ ]

温开安〔2014〕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治理有关要求,按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结合区安全生产“两化一网”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涉尘作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整治时间
根据全区涉尘作业场所现状,决定将原定为期一个月的涉尘作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延长三个月,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 为全面摸排阶段(9月20日前);第二阶段为集中打击整改阶段(10月30日前);第三阶段为集中验收阶段(11月30日前);第四阶段为回头看阶段(12月15日前)。

二、整治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总局、省安监局要求,本次涉尘专项整治所指粉尘类别为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铜粉、铁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19种粉尘。
三、整治企业分类
涉尘企业整治分四类。
第一类涉尘企业:为无证照涉粉尘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类涉尘企业:为对外承接涉及铝、镁、钛、锆及锌合金等金属粉尘和煤粉、木粉、面粉、淀粉、橡胶塑料等粉尘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类涉尘企业:为企业内自我配套加工的涉及铝、镁、钛、锆及铝锌合金等易燃易爆金属粉尘作业和涉及煤粉、木粉、面粉、淀粉、塑料粉尘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类涉尘企业:为对外承接涉及铜、不锈钢(铁)等金属粉尘作业企业及企业内自我配套加工的涉及铜、不锈钢(铁)等金属粉尘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排查录入
根据温州市安监局有关要求,凡涉尘作业企业均需录入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中的“专项排查”一栏,各街道网格员需于9月20日前完成对各自网格片区的排查录入。
五、宣教培训
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视频讲座的学习,9月份,全区开展涉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主要对涉尘作业场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培训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知识,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特大事故警示教育和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培训工作将分街道各举办一次全员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放发《涉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证明》,作为全员安全培训的重要依据和安监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拒不参加此次安全培训的涉尘作业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有关规定,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纳入“黑名单”。
六、整治要求
(一)分类整治、分工施行。凡属第一类涉尘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停。第二类涉尘企业和第三类涉尘企业严格按国家安监总局《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开展整治。其中,第二类企业须经停产整改至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停产整改不到位或不配合整治工作的企业(加工场所)由区安委办组织联合执法依法进行取缔关闭;第三类企业须根据除尘和安全设施完备情况限产或停产整改至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不到位或不配合整治工作的企业(加工场所)由所在街道组织联合执法依法进行取缔关闭。第四类涉尘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除尘、通风等相关设施,并做书面不从事除铜、不锈钢(铁)之外涉可燃爆金属粉尘作业的承诺,方可生产。其中,对外承接涉及铜、不锈钢(铁)等金属粉尘作业企业须经停产整改至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由所在街道牵头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督办落实;对内配套加工的企业须限产整改至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由所在街道牵头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督办落实。
(二)限期整治,专家验收。涉尘企业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为30天,整改结果经评审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第二类、第三类涉尘企业整治结果必须由市级安全生产专家或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现场验收合格,出具相应验收合格证明,报区安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生产。对已做出书面承诺的第四类涉尘企业一经发现违规从事涉可燃爆粉尘作业的,一律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三)明察暗访,督查考核。各街道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网格监管作用,发动网格员按时完成网格内涉尘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排查、录入工作。区安委办将联合区纪委监察室进行明查暗访,凡发现有漏查漏录或录入不实的,将在年度考核中从严扣分;漏查、漏录或录入不实的涉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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