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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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室)
发布日期:2017-03-28 访问次数: 字号:[ ]

单位介绍:

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区党委、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街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区党委、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协助区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参与市纪委对区党委、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协助区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区党委、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区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组织、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控告、检举及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转办件;受理区党委、管委会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6、经批准、初步核实反映区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区纪委(监察室)可参与调查。

7、立案调查区党委、管委会管理的党组织、被监察的部门、党员和被监察人员中的科级干部(含相当于科级,下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决定立案前,应当征求管委会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必要时,可直接立案调查直属各单位、街道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8、决定对立案的党组织、党员的党纪处理、处分。审批对直属各单位、街道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的党纪处理、处分,其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9、决定对立案的被监察人员的行政处分。其中,拟给予科级以下干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由监察室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拟给予科级干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室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后,报市监察局备案;拟给予科级以下干部开除处分或科级干部撤职、开除处分的,需提出处分意见,经区党委、市监察局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

10、负责区党委、管委会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的执行,对其中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考察审核把关。

11、配合市纪委和区党委、管委会对所属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

12、履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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