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动能培育促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ZJCC70-201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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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动能培育促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ZJCC70-2018-0007)
发布日期:2018-11-26 来源:党政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动能培育促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8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动能培育促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和发展新动能,聚焦“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推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管委会决定在“新动能培育21条”、“高质量发展30条”、“科技创新新十条”及“惠企政策40条”的基础上,对涉及工业服务业发展的现有政策进行全面整合优化,进一步突出政策导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有关政策意见公布如下:

一、强化创新驱动

1.加大技改补助力度。深入实施“机器换人”,对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享受市级技改奖励的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的3%再给予补助,市、区两级补助比例不超过20%,补助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市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和“亩均论英雄”规上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在原政策标准上再给予1%的补助;采购本区制造装备的企业,再给予采购额2%的补助;上述补助合计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采购国外先进成套设备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关税的50%标准确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加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围绕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重点产业,对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采取事先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个项目获得上级补助并需区级配套的将扣除原有区级补助资金进行配套。

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价获得优秀的企业,市区两级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精品”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每个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对实施企业战略、企业管理体系、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咨询费用30%进行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市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亩均论英雄”规上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项目实际费用50%进行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5.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完成该项目的单位,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完成该项目的单位或科技人员每项奖励2万元。

6.推进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用于企业和创业者购买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使用低于1万元的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年累计不高于15万元,其他企业和创业者全年累计最高为10万元。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7.对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

8.对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实施的“两化融合”信息化项目,按项目实际信息化设备、软件及软件服务费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市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亩均论英雄”规上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项目实际费用50%进行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遴选项目不受此项规定)

9.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基础平台,对当年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直接为制造业企业服务的平台,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列入省、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1.支持企业“上云”,对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3万元起,按照实际购买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2.对年产值首次超5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20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1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40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2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80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3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1.2亿元、年产值首次超4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1.6亿元、年产值首次超5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2亿元的企业,在首次达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和500万元的奖励。

13.对年产值首次超1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3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3亿元的培育企业且年度实缴税收超900万元的企业,在首次达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14.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向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发放5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15.对首次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首次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并发放1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

16.鼓励区内工业企业配套合作,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配套采购本地非关联企业成套设备或高新技术产品(不包括技改项目)在100万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7.积极发挥领军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对销售产值超5亿元的领军型工业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非关联配套企业(配套企业是指与培育对象发生开票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培育企业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对获得省隐形冠军、列入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亩均论英雄”规上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承租非关联关系企业厂房的,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予以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租金补助,连续补助2年,每年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19.加大对企业空间换地的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老厂房进行零增地改造的,按改造新增厂房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0.对市、区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规上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每年发放5万元的服务券,用于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技术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服务。

21.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转让等资产权属变更方式取得存量闲置厂房,受让项目符合区产业导向且投产后三年内企业亩均税收达30万以上给予厂房购置款5%的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22.对首次列入限上服务业企业的,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首次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

23.对首次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24.对上一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超200万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25.对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超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五、助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26.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500-1000万元的奖励,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境外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400-80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参照温政办〔2013〕75号文件执行);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和创新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27.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私募债、定向债等融资工具的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2‰给予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8.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对投资(基金)类企业,自企业成立后五年内,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将奖励金发放至企业)。

29.建立区级政府产业基金。设立5亿元政府产业基金,并与市级政府产业基金、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基金,重点投向全区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及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六、加大知识产权运用

30.国际专利资助。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5万元;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1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每件奖补1.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31.国内专利资助。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创新券实施补助的,专利授权后奖补1.5万元;没有通过创新券补助的,专利授权后奖补2万元;授权中转让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制造业类企业的奖补2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制造业类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给予奖补0.3万元。

32.专利示范企业资助。对新认定的省、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资助。

33.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不高于年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笔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4.对新认定的省、市级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纳入省、市级以上考核并年度验收通过的,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5.开展星级企业评选。对获得年度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同时,对每年实缴税收超1亿元、5000万元的星级企业,每家企业分别追加补助20万元、10万元。

36.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拆毁落后生产线或设备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落后产能资产评估价给予4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7.对通过水平衡测试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创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

38.支持行业(企业家)协会发展,对按规范新申请组建的行业协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前期筹建资金补助;对运作规范、能较好发挥协会作用,并按政府部门要求上报行业信息资料和协会工作运行情况的行业(企业家)协会,每年给予10-20万元专项补助;对行业(企业家)协会牵头承办培训、论坛、展会等专项工作按支出总费用5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附则

39.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不包括状蒲园区)、瓯飞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国有企业不作为奖励对象。

40.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与市级政策相同的,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1.关于实缴税收的指标说明。企业实缴税收指标,参照《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浙集(开)管〔2018〕45号)标准执行。

42.“亩均论英雄”年度企业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43.本政策自2018年1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2018年以来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意见执行。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浙集(开)管〔2018〕62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动能培育促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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