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企业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8年11月29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企业
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8〕9号)、《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本办法适用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立项及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总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设立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办),区住房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市政环保局、消防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档案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住房与建设局为联合验收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住建部门牵头,法定验收部门(单位)参加,在审批中心实行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窗口统一受理,住建部门组织统一验收,集中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企业限时整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办统一交予建设单位。对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再另行受理验收申请。
二、申请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基本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室外附属工程。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附区档案馆初步审查意见。
(三)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或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自评。
(五)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电梯、建筑面积测绘(含人防)及室内空气质量等经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六)联合竣工验收办公室成员单位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及方法
(一)业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材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审批中心综合窗口需提供联合验收告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的条件、验收程序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清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材料审查。审批中心综合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转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及专项验收审查,由审批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三)现场勘察。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交竣工验收小组名单,联合验收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部门验收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验收。联合验收办各部门成员单位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当场反馈意见。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次性告知整改。
(四)整改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照各部门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审批中心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在收到复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五)出具意见。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包括联合复验或单独复验时间)出具相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送达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联合验收办直接流转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窗口。
(六)档案归档。建设单位按照区档案馆有关要求,对相关工程技术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在申请竣工验收3个月前报送档案馆初审,档案馆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反馈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按初审意见整改完毕后,补充联合验收及专项验收的相关材料,向档案馆提交正式归档申请,档案馆在材料完整、齐全、有效的前提下,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审查意见书。
(七)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窗口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在材料完整、齐全、有效的前提下,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八)改革事项:规划核实验收,可实行承诺先行制,在公示后可先行出具规划核实验收意见书,企业承诺如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企业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规划核实验收意见书也将予以撤销。对于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备案未抽中的,消防部门不再参加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另行组织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区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配套文件。联合验收办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创新工作方式,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加强督查考核。住建局会同党政办公室对联合验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三)实施容错免责。对于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四)强化评估总结。在试行阶段,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评估总结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研究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制定竣工联合验收的示范文本,切实增强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项目实际,组织预验收、分阶段验收和并联验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该办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温浙集(开)管〔2018〕68号关于印发《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企业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