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我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
一年大提升。2018年,我区“亩均论英雄”改革要取得重大进展,在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启动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工业发展平台的亩均效益评价;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土地低效企业整治工作。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均提高8%。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启动规上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两年新突破。2019年,我区“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突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综合评价;全面整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面完善与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和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体系。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0万元/亩、15万元/人、16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1%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三年创示范。2020年,我区“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市前列,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2万元/亩、16万元/人、17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部出清,优质小微企业基本入园,小微园区和特色小镇成为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产业平台。
二、评价体系
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定档准确、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
2.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亩均税收(权重35%)、亩均增加值(权重2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亩均税收(权重50%)、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等指标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取企业会计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评价结果
1.结果分类。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分行业评出ABCD四类企业。今后按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分类评价办法。
(1)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2.结果修正。
(1)加分。对符合下述条件企业在原评价分数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①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加3%、超2000万元的加4%、超3000万元的加5%、超5000万元的加7%、超1亿元的加10%;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加1%;②当年度列入市级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加3%;③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1%,属当年度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2%;④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加1%;⑤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被认定为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加1%;⑥当年度完成股改的加1%。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①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②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③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④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⑤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及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3)否决。①发生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②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③企业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④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⑤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或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⑥因税务稽查被公安部门立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和B类;⑦企业自有占地面积5亩以上,且经街道核实用于全出租的,直接列入D类;⑧对拒绝核实、补充评价资料、不配合评价工作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⑨规下企业经街道核实,企业无电量的,认定为无生产经营企业。
(四)评价程序
1.数据汇总。每年4月底前,各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区企业亩均办。区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交通市政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经济发展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务数据;各街道办事处、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区亩均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各街道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2.评价计算。每年5月份前,区亩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3.公示纠偏。每年6月初,区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开公示,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需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区亩均办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将规上企业6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规下企业2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同时,区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5.执行政策。区亩均办要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7月起,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由区亩均办汇总,并于12月底前和下一年6月底前分两批报送市亩均办。
对小微企业园区、特色小镇等的评价体系,要集中体现平台定位和核心功能,不搞一刀切;对占地较小、民生就业为主的小微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要有所区别;对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初期应予扶持培育。2018年9月底前要出台分类评价办法,并实施制造业领域分行业领跑行动,发布领跑者名单。
三、结果应用
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用水政策。
1.严格执行温州市区有关电价、水价差别化政策。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工业企业入园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A类企业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严格执行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2018年“标准地”供地面积不少于工业供地30%。
(三)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四)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五)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1.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各类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支持B类企业申报各类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
2、A类在技改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限额按原有政策执行;
3、C类企业各类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当年纳税地方留成20%,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亩均办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
实施,做好全区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对各街道的考核。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切实做好企业评价取数的数据采集等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督促。各街道要落实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相应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认真抓实抓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和街道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中层干部作为专项工作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设数据平台。推进区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归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指标等多层次数据分析。2018年初步建立区、街道二级联动的“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以及一站式企业综合评价绩效档案。2019年全面建成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接口规范的 “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
(三)强化考核督查。区亩均办会同考绩办,加大对各街道、部门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考核力度,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深化改革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亩均论英雄”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经验和典型做法,发布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同时,在新闻媒体、网站上及时准确公布评价细则、评价结果和相关政策,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8年8月28日起实施。
(二)《关于印发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浙集(开)管〔201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规上企业行业分类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8年7月28日
附件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规上企业行业分类
一、指标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提供、认定)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由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提供、认定)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四)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标准具体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注:当年新上规企业若无总用能数据,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按行业平均分计算)。(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注:企业污染物零排放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满分计算;有污染物排放但环保部门无监测数据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行业平均分计算)。(由环保部门提供、认定)
(七)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各街道办事处、供电部门提供、认定)
二、规上企业行业分类
序号 | 行业类别 | 包含国家统计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1 | 设备制造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0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00 | ||
2 | 汽车制造及配件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360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00 | ||
3 | 电气及电子信息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0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00 |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00 | ||
4 | 鞋、服行业 | 纺织业 | 170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00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00 | ||
5 | 金属制品及建材行业 | 金属制品业 | 330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0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00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00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4200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4300 | ||
6 | 化工行业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0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00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00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00 | ||
医药制造业 | 2700 | ||
7 | 其他行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00 |
食品制造业 | 1400 |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00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00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00 | ||
家具制造业 | 2100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00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00 | ||
其他制造业 | 4100 |
三、A、B、C、D四类企业不同行业排名比例
(一)规上企业:
1.设备制造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20%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在21%-6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66%-9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
2.汽车制造及配件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20%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在21%-6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66%-9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
3.电气及电子信息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20%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在21%-6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66%-9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
4.鞋、服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1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在16%-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61%-9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
5.金属制品及建材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1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在16%-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61%-9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
6.化工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1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在16%-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61%-9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
7.其他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1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在16%-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61%-9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企业不受指标限制)。
(二)规下企业:A类企业为排名前5%的企业,B类企业为排名在6%-3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排名31%-85%(含)的企业,D类企业为排名后15%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企业不受指标限制)。
温浙集(开)管〔2018〕45号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