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9-0001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文件及解读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 |
生成日期 | 2019-03-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祭奠祖先、追思故人的传统节日。为做好清明期间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3月23日至4月7日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植树绿化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文明扫墓祭祖新风。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街道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林业、公安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森林火灾肇事酿成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有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义务。联系电话:85851705。
特此通告。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9年3月20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