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地方行政区划承袭明制并有所调整,形成了层级严密、管理细致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结构:

1. 省级行政单位

- 行省(省):全国划分为18个省(后增为22省),如直隶、江苏、浙江等,由巡抚或总督统辖。总督通常管辖两至三省,侧重军政;巡抚主管一省民政。

- 特别行政区:

- 盛京(奉天):作为龙兴之地,设盛京将军管理,清末改制为行省。

- 吉林、黑龙江:由将军管辖,清末建省。

- 新疆、台湾:新疆设伊犁将军(1884年建省),台湾原属福建,1885年建省。

2. 府、直隶州、直隶厅

- 府:省下设府,长官为知府,管辖数县至十余县,如苏州府、开封府。

- 直隶州:直属省的州,辖少量县,地位等同府,如保安州(直隶)。

- 直隶厅:多设于边疆或特殊地区,如张家口厅(蒙古地区),长官为同知或通判。

3. 县级基层单位

- 县:全国约1300余县,县令(知县)负责赋税、治安等,如上海县、宛平县。

- 散州、散厅:隶属于府,级别略高于县,如通州(散州,属顺天府)。

4. 边疆特殊制度

- 盟旗制(蒙古):分内外蒙古,设盟、旗,由札萨克或朝廷派遣大臣管理。

- 伯克制(新疆):南疆保留伯克官员,1884年建省后逐步改制。

- 土司制(西南):云南、贵州等地保留土司,雍正后大规模改土归流。

5. 军事驻防体系

- 八旗驻防:重点城市设将军(如杭州将军)、都统(如西安将军),与行政系统并行。

- 绿营兵:汉人军队分驻各省,归提督节制,维持地方治安。

6. 清末变革(1900年后)

- 增设东三省(黑龙江、吉林、奉天),新疆、台湾建省。

- 尝试废除府州厅,推行省-县两级制,但因清朝覆灭未全面实施。

清代行政区划的特点是“因地施策”,中原行省沿用郡县制,边疆灵活采用军府、土司等制度,后期逐步一体化。这一体系为近代中国省级区划奠定了基础,如东北三省、新疆省的建置延续至民国。

文章标签:行政区划

上一篇:赛典赤·赡思丁 | 下一篇:商朝的都城迁徙之谜